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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隆台湾工业园

区域:重庆-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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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西疆维吾尔自治区、西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按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新的政策标准执行为准)
 
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
(一)返还土地出让金。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后,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
(二)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区县两级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超基数返还。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市级和区县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原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发展。
(四)加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国债项目和科技项目的贴息等政策支持。西部开发的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园区倾斜,增加对园区的投入。
(五)集中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工业园区建设。
(六)特色工业园可以适用我市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根据今后的情况予以补充。
 
关于荣昌县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财税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二)非生产性企业(不包括餐饮、连锁店、一般农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以认定的证书为依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该企业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3年期满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未来三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对设计在我县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工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当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土地政策]
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可实行租用,租用方式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承办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办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按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办企业。
[规费政策]
县级部门(含市属部门)应收费的相关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公布后的标准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面(工本费除外,下同),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发生在县级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收、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新建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外,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3年县级行政性收费。新版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期间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县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三年行政性收费。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和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和传统企业改造项目,以及建立技术研发开发中心。
(二)外商独资和外商非国有经济合作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对环境不造成破坏的鼓励类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且符合国务院批准下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项目,其合营合同、企业章程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或概括性的行业用语。外商并购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或继续适用原企业名称。
(四)外商以带资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对内资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和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资比例达到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按减15%的税率征收。
(六)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
(八)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金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
(一)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收营业税。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向我境内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员工住宅享受我市职工有关契税同等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八)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九)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一)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外“收入结”的限制。
(十二)适当扩大封闭贷款范围,外经贸封闭贷款发放对象由国有外经贸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出口。
       如遇政策调整,以政府执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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